突发:广东下发158条网贷验收指引 30家或难备案

  • 来源:网贷天眼 
  • 发表于: 2018-02-08 13:54:31
  • 责任编辑: ningdi

2月1日,广东省金融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级市互金风险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敦促网贷机构做好自查整改及整改验收准备工作,做好未纳入专项整治网贷机构的登记及监管工作。并附上158条整改自查指引、专项审计报告编写指引、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

2月1日,广东省金融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级市互金风险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敦促网贷机构做好自查整改及整改验收准备工作,做好未纳入专项整治网贷机构的登记及监管工作。并附上158条整改自查指引、专项审计报告编写指引、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

通知称,按照国家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整改验收工作的要求部署,结合我省(不含深圳,下同)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网贷机构整改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督促网贷机构做好自查整改及整改验收准备工作。现将省金融办与广东银监局牵头制订并经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定的《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问题自查指引表》(以下简称“自查指引表”)《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自评报告编写说明》《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编写指引》《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合规情况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各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本市金融局、银监分局等部门督促辖内网贷机构,对照自查指引表等内容进一步开展自查整改,做好申请整改验收准备工作。

二、做好未纳入专项整治网贷机构的登记及监管工作。在我省注册登记、自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以来未收到检查通知或未向监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的法人网贷机构,需于2018年2月10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局报告并接受监管;逾期未报告的,不予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请各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金融局、银监分局,做好该类机构的登记及监管工作。

据网贷天眼统计,截止到1月8日,广东地区总计在运营平台数量为387家。其中,广东地区(不包括深圳)在运营网贷平台共82家。剔除9家未披露成交数据的平台,其余73家平台成交额总计3522.35亿。

深圳地区方面,据网贷天眼统计,截至2018年1月4日,深圳在运营网贷平台数量为305家,其中242家平台公布了累计成交额数据,共计1.43万亿。

网贷天眼注意到,对8.24之后设立或者虽然8.24之前工商注册,但在8.24之后上线发生网贷业务的平台,自查指引第一条给出了明确处理措施:专项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该类机构应于通知(或本指引表)发布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局报告,接受监管。未按规定报告的,不予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并予以取缔。

据网贷天眼此前统计,截止1月8日,广东地区(包括深圳)8.24之后设立的网贷平台数量为30家。这意味着,这30家平台可能无法获得备案。

指引第五条对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平台,要求应在备案登记后一年内整改完成。

指引第二大项中对违反“暂行办法”十三条禁令的平台提出了明确要求,相关平台必须在申请验收前化解完成存量业务。

指引第九大项要求网贷平台停止开展校园贷、金交所、现金贷业务,截至时间分别是2017年6月30日、2017年7月15日、2017年12月20日,并逐步压缩存量业务,制定退出时间表。

同时,指引要求停止“首付贷”业务之外,还要求停止开展过桥贷、尾款贷、赎楼贷业务。这也意味着,涉及房产类业务中,除房产抵押贷之外,其它业务均被“一刀切”,但房产抵押贷将面临个人20万、企业100万的限额规定。该项规定出台后,广东涉及房产类业务的平台将受严重影响。

附: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问题自查指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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