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取消P2P资金存管属地化?不,是更严格!

  • 来源:网贷之家
  • 发表于: 2018-01-10 15:13:21
  • 责任编辑: ningdi

网贷之家讯1月8日,《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下文简称《168条整改指引》)关于资金存管的规定引发了市场关注和争议。

  网贷之家讯1月8日,《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下文简称《168条整改指引》)关于资金存管的规定引发了市场关注和争议。

  关于资金存管的规定,《168条整改指引》要求P2P平台需选择通过中国互金协会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以及在本市开立客户资金存管账户。

  而上海市监管部门在2017年5月份签发的 《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与整改工作指引表》中规定,网贷平台需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168条整改指引》相关规定

2017年5月份相关文件规定

  新老规定不一致也引来了关注和解读。针对资金存管要求中“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变为“选择在本市开立客户资金存管账户”。有些自媒体和网贷平台解读为:上海取消了存管属地化的要求。

  然而,实际上对于银行存管的要求可能是更严格了。网贷之家从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处了解到,上海取消存管属地化的解读是误读。

  对此,上海互金协会官方微信1月9日还刊发了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执行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刘新宇的解读,他表示,表面弱化了“经营实体本地化”要求,改为“本市开立存管账户”表述,却达到了较之于145条更直接有效的监管,是对存管机构的属地监管,也是对存管资金的属地监管,更是对此前业内关于145条中“经营实体”疑问的回应,原因在于:

  第一,168条所称“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其指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 资金存管业务规范》分别定义了“汇总账户”“子账户”和“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其中“汇总账户”与“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应属同义,包括了“子账户”。“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在实操中体现为“以平台名义开立的实体账户”,有对应的“户名”“账号”和“开户行”,而168即要求“开户行”需在上海市内,因此实质上“本市开立存管账户”仍然要以“存管人在上海市有分支机构”为前提。而且,该等“分支机构”需要具备“开户”功能,此前业内所说的“资金存管事业部”“非业务网点”等都难以符合,145条中的“经营实体”概念实际上被168条的措辞表达所释明。

  第二,“存管账户开立于上海市”要求的提出,是对存管资金“归属地”的要求,上海市以外分行提供存管服务,但存管账户开立在上海,这种操作在“技术上可行”,但在银行业务实践中“可能”存在一定障碍,因为涉及到银行各分支机构之间乃至总行与分支机构之间的管理和结算甚至绩效考核问题。当然,根据我们的考察和了解,实践中也有部分银行可以实现“存管行与开户行”分离操作。

  基于以上两点,我们认为“账户属地化”是比“机构属地化”的更高要求,绝非对存管银行属地化的“松绑”。

上海互金协会官方微信发布解读文章

上海互金协会官方微信发布解读文章

  此外,一位为银行存管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士向网贷之家表示,新要求的意思则是要求网贷平台的资金存管账户在当地的网点开户。举例来说,“开展业务的网贷平台,可以与A银行的上海分行签存管合同,但是存管账户的开户一定要和A银行上海分行或下属的支行开户才行。而户头不能开在外地。”

  按之前“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的要求,上述专业人士指出,银行存管的开户存在着不在网贷平台本地的情况。“账户开设在外地的很多!”

  据从业人员介绍,目前,网贷存管的账户都是线上开户,异地开户的情况很容易实现,也很普遍。

  需要注意的是,上海的资金存管业务规范属于“属地化+白名单”形式,白名单上的银行即是要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目前,据网贷之家梳理发现全国至少有4个地区声明了资金存管属地化的要求,除上海之外,包括:

  2017年7月,深圳对网贷平台存管行也提出属地化要求;

  2017年11月,福建地区要求网贷机构的主要资金结算账户(包括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应当开设在商业银行的福建省行政辖区内分支机构;

  2017年12月浙江地方要求平台与浙江省辖内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含分支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网贷之家 文/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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