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平台涉及非法集资案例

  •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银河证券南京洪武路营业部
  • 发表于: 2018-02-07 15:10:36
  • 责任编辑: ningdi

近年来,以投资理财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猖獗,活动形式花样翻新,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借用私募基金、P2P、众筹等概念,欺骗性强,危害性大。临近春节,还请广大投资者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下面跟小编一起看看众筹平台涉及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吧。

近年来,以投资理财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猖獗,活动形式花样翻新,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借用私募基金、P2P、众筹等概念,欺骗性强,危害性大。临近春节,还请广大投资者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下面跟小编一起看看众筹平台涉及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吧。

  一、案情简介


  2004年,梁某筹建了好一生股份公司,并于2005年将好一生股份公司的股票通过西安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挂牌。在未经证监部门备案核准的情况下,梁某以每股1至3.8元不等的价格向社会公众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发行好一生股份公司的“原始股票”。此外,好一生公司还组织业务人员在南宁街头摆摊设点向公众推销,以现金方式认购。

  在销售时,好一生公司对外虚假宣称保证每年向股东分红不少于每股0.10元,股票持有人可在技术产权交易中心自由交易。同时承诺,公司股票若在2008年12月30日前不能在国内或海外上市,公司就以双倍价格回购。

  2007年12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8年4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好一生公司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10万元;梁某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作案手段

  梁某利用公众对于“原始股”的兴趣,承诺高额收益,非法发行股票,已构成刑事犯罪。

  三、案件查处

  梁某侵犯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行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四、案件警示

  “原始股”是股票的一种特殊形态,不具有公开募集性。希望公众不单单看到“原始股”可能存在的收益,也注意分辨“原始股”的真伪和投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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