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案件呈集中爆发趋势 违规操作普遍

  •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 发表于: 2017-12-19 14:36:24
  • 责任编辑: ningdi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聂国春)“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三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受理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两万余件,以一审案件为主,呈现集中爆发趋势。”12月18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金融工作局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联合举行的新闻通报会上,北京市三中院民四庭庭长宋毅披露的数据引发各界关注。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聂国春)“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三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受理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两万余件,以一审案件为主,呈现集中爆发趋势。”12月18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金融工作局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联合举行的新闻通报会上,北京市三中院民四庭庭长宋毅披露的数据引发各界关注。

  P2P纠纷案呈现四大特点

  根据北京市三中院的通报,2015年北京市三中院辖区收案尚在二三十件,自2016年起开始集中爆发,到2017年达到了高峰水平,截至12月中旬,已收案近1.5万件。其中,案由主要为借款合同纠纷,在已经审结的一审案件中,判决结案为主,占比达到了92.3%,调解结案率仅为0.6%。

  通报指出,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主要有四大特征。首先,P2P网络借贷纠纷的本质是民间借贷,诉讼应当是出借人起诉借款人,但实践中大部分案件都有网贷平台参与。其次,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的标的额相对较小,多数在10万元以下,有的仅为一两千元。再次,案件管辖相对集中。最后,缺席审理比例高,过半案件采用公告送达,上诉率低,仅为0.3%。

  从案件成因来看,主要有四方面原因:小额投融资需求旺盛催生行业发展动力、监管环境由松至紧导致纠纷集中爆发、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放大债务人违约风险以及P2P网贷功能定位与互联网交易载体的影响。

  涉诉案违规操作普遍

  宋毅称,监管规定将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以此为标准衡量,当前进入诉讼网络借贷平台基本都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具体表现在:

  平台归集出借人资金,形成资金池。例如,有的平台采取“多对多”的方式对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匹配,这样借贷双方彼此都不清楚对方的信息,平台相对于双方都是一个“黑箱”,而该黑箱实际上是资金的蓄水池。

  平台提供担保并承诺保本付息。为吸引客户,平台往往向出借人承诺保本付息,实际系刚性兑付,为当前的监管规定所禁止。主要情形包括:一是平台自身或者其关联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二是平台向出借人承诺在债权人违约时其回购债权、先行垫付本息;三是平台设立风险基金,当借款人违约时通过风险基金对出借人进行偿付;四是平台向出借人承诺承担风险,即当借款人出现违约时,平台对于出借人本息的最终受偿承担补充责任或者替代给付责任。

  借款人资金使用成本过高。实践中,在出借人、平台、借款人三方之间,基于不同的协议往往存在多种费用,具体包括:一是平台向借款人收取咨询费、委托服务费、信用管理费、会员费等;二是出借人向借款人收取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三是平台向出借人收取咨询费、信用管理费等。对于借款人而言,虽然每单项的费用或者利息并不违规,但各项息费加起来超过民间借贷利息保护上限24%的情形十分普遍,甚至多有超过36%的情形。

  “除了对这些违规行为的裁判尺度难以确定,审理中还存在以下难点:一是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司法认定存在困难;第二,法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经验不足。”宋毅说,例如平台角色的认定、债权连环转让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刑民交叉问题突出、平台收费、借款人息费承担等。

  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当前实际,北京市三中院建议,加强疑难问题研究,统一裁判尺度,同时跟进监管政策,转变审理思路,并希望以此次新闻通报会的召开为契机,与P2P行政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联合建立协调机制。

  “由于行业的不断创新,市场的复杂性不断推高了政府监管的直接和间接成本,因此有必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市场沟通、市场化约束、风险缓释等作用,实现对行政监管、司法救济的有益补充和有力支持。”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业务一部主任沈一飞说。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风险管理处处长郝刚表示,北京已初步构建了“一企一档”的企业金融风险电子档案,通过现场核查、下发整改通知书、辖区网贷机构全覆盖等手段实施专项清理整顿。目前北京正在起草制定网贷验收与备案方法,推动验收与备案同步进行。

  3位发言人表示,将打造集P2P网络借贷司法审判、行政监管、行业自律规范发展的一体化平台,进而促进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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